 |
|
|
|
|
|
|
|
|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乘
机 常 识 | |
|
为使您的出国旅行得到方便与快捷,现将中国海关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进出境旅客通过海关要求: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B.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C.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
”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D.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烟、酒 旅客类别 免税烟草制品限量
免税12度以上
酒精饮料限量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 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酒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 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不准免税带进
其他进境旅客 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酒2瓶(不超过1.5升)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发行。
|
|
| |
|